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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产继承
翟X武与王X芙于1972年在酒泉市(原酒泉县)城关镇民政局登记结婚,育有一儿一女(子翟X兵,女翟X),1977年12月王X芙由甘肃省酒泉市迁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光洁里6门,为了照顾家庭生活1990年4月翟X武由甘肃省酒泉市迁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光洁里6门102号,夫妻团圆、共同生活,居住在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光洁里6门。该房屋起初为公有住房,由天津市和平区房管局向夫妻二人收取房租,2003年12月因国家房改政策,翟X武与王X芙在支付对价、履行相关手续后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,为夫妻二人共同共有。 翟X武于2024年2月去世,翟X武生前留有遗言,其所有的房产份额将来由翟X兵和翟X共同继承。翟X于2003年2月就定居国外并获得外国国籍。 翟X武去世后,翟新兵才得知,早在2018年6月23日,王X芙翟X为了规避另一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,在翟X武、翟X兵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共有房屋私自赠与翟X,翟X明知受赠的房屋系翟X武与王X芙夫妻共有财产,并且非因日常生活需要,不属于善意取得,严重损害了另一合法继承方的财产权益。而且翟X也没有支付相应购房款。 请问:1.翟X兵现在怎么办才能最大限度继承法律规定的财产份额? 2. 翟X如果现在要出售房产会怎样? 3、相关法律建议。 4、相关费用?
地区:甘肃-酒泉 分类:民事法律-遗产继承 提问时间:2024-04-16 16:32:16
提问者:ASK1713256336sqb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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